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2】26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前已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才能报销生育保险费用。报销流程为:职工将《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发票报销联,住院出院证盖章原件,门诊病情证明交由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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