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职工退休前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如要对累计缴费年限进行准确计算(即工龄认定),需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接续。若需进一步了解,请致电2495192咨询。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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