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若您通过社保经办部门核查,期间您在单位确实未参保缴费,根据川人社办发[2016]62号文件规定: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对上述人员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实施统筹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因此,您可对照政策,初步判断自己是否符合补缴规定(因未审核您的档案,且您的表述要素不全,我们无法准确判断),若符合,可向参保当地人社局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申请补缴我市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1987年3月)至93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养老保险科电话2125500咨询。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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