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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销社下属公司早已破产,现在职工是否可以申请县供销社补缴公司破产前应给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
局长同志您好:我是夹江县一名普通男性职工,出生于1959年1月。83年复原退伍之后安置在夹江县供销社下面的一个公司,93年商调到本县一事业单位的下属企业,该单位从96年开始在机关事业单位为我缴纳保险。原来工作的夹江县供销社下面的那个公司从88年就开始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这次机保转到社保时才发现,社保缴费档案里根本就没有我88年开始的的缴费记录(83年3月年开始至93年2月在那公司工作)。现在是那公司在2000年左右已经破了产,现在我可不可以向那公司的主管部门,也就是县供销社申请追缴我的养老保险???,因为县供销社不仅是公司的主管部门,而且公司的资产都属于县供销社。如果不能向县供销社申请追缴,那恳请局长同志能从政策上给予支支招,帮助我这老退伍军人解决哈难题。 请不要叫我到我县社保部门资讯了解,因为我已经到夹江社保咨询,他们回答的是一定要出示当年那家公司给我交费证件,既然社保档案里没有,说明根本就没有缴纳,我拿什么出示呢,当然,也不排除当年社保是手工记账,后来录入电脑时弄漏了。强调一点,当年我调离那家公司时没有给过我缴费记录卡,我也是这次查找了解才知道有那记录卡,以前的公司甚至现在的单位,在没有社保卡之前都没有给过职工,通常都是单位保管,所以现在我无法出示缴费证件。 谢谢局长同志!!! 2018年3月9日
办理反馈

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若您通过社保经办部门核查,期间您在单位确实未参保缴费,根据川人社办发[2016]62号文件规定: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在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仍在企业工作,且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的,可分别按各地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国有企业固定工、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办法和标准,补缴对上述人员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实施统筹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因此,您可对照政策,初步判断自己是否符合补缴规定(因未审核您的档案,且您的表述要素不全,我们无法准确判断),若符合,可向参保当地人社局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申请补缴我市实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1987年3月)至93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养老保险科电话2125500咨询。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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