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根据您反映的缴费年限,应该是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是关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2014年9月30日前,认定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含军龄)均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9月30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您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二是关于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在2012年7月1日前,部队未建立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医疗保险制度除对“九类人员”将军龄等视同缴费年限外,其他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进行认定,故您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能从2010年转业到地方由单位参保缴费开始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市社保局机保科电话2449501咨询。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