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您可先了解您母亲首次参保时间是否在2011年7月1 日前?如果是,请在年满55周岁后(当月)本人持身份证原件、独生子女证、银行卡(社保卡)、1寸白底彩照一张到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并申请养老金待遇领取,待遇从缴满十五年次月起享受。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市社保局基金征缴科电话2121796咨询。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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