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四十六条“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当地政府实施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之规定,劳动部门的招工手续是认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的重要依据。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行政审批科电话2495192咨询。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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