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乐人社发【2016】78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到我市的人员,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低于5年的,应在我市逐年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满5年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乐府办发【2016】9号规定:原我市国有、集体关闭、破产、转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累计实际缴费已满五年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补缴时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缴费,补足缴费金额低于9800元的,按实际差额缴费;超过9800元的,按9800元缴费。 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建议您到办理养老退休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咨询,或电话咨询乐山市社保局征缴科0833-2121796。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