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的,需持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交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程序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理程序相同。 由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参保地、年龄、户籍、缴费年限等因素有关,为避免您多跑路,您可先咨询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您是否符合新参保地的转入接收条件,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跨市(州)不能办理转移。 三、根据《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保关系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连续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接续医保关系的,视为重新参保,待遇享受按新参保规定执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您的来信,不能详尽了解您的具体情况,您可拨打乐山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电话0833-2101933详细咨询张科长。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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