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将按当年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进行补缴(含利息),并从2011年7月1日起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依法补缴养老保险时收取滞纳金符合规定。由于您没有留下具体人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暂不能对您所讲的情况进行核对。 如您对收取滞纳金方面的问题还有疑问,可以要求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或拨打市社保局电话2121796咨询张科长。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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