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关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8号)有关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费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停止执行”的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再执行。你可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标准3000元/年缴纳,届时,其养老金水平将会有所提高。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市社保局基金征缴科电话0833-2121796咨询张科长。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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