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收悉,现根据医保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一、关于重复缴费问题。按照《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就业原因随用人单位参保后,可凭参保缴费凭证及用人单位参保证明等资料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还灵活就业人员重复缴费部分。因你仅提到两年缴费年限重复,未告诉其他信息,故无法准确告诉你具体的处理办法,可电话咨询(2121796)。 二、关于医保缴费年限问题。按照《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乐府办发【2016】9号)的规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累计缴费满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16年1月1日后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累计实际缴费满20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报下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规定年限,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规定年限的额,可以按补缴时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缴费。 三、关于医保关系转移问题。按照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印发流动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流动就业时,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你可以将你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你现在的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咨询。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市人社局医保科电话2125750咨询舒科长。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