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川府发【2003】42号文件规定,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市社保局电话2305581咨询曹军。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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