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1.社保关系转移: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的,需持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至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其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由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与参保地、年龄、户籍等因素有关,根据你的提问不能详尽了解你的具体参保情况,你可拨打乐山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电话2101933就转移问题进行详细咨询。 2.断缴补缴问题: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后中断缴费的,以个体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为当年的12月20日前,可一次性缴纳当年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跨年不能补缴。 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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