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2000年12月至2015年12月,你在村卫生室任村医期间,若你与村卫生室建立劳动关系,则可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的相关规定,在提供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后按规定补缴;若你与村卫生室未建立劳动关系,则不能补缴。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社保局电话2121796咨询。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社会保险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