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之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人社局行政审批科电话2495192咨询。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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