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指的是国家建立养老保障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而我市实行养老保障制度的时间为1987年3月,之前符合规定的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之后的年限需缴费后才能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你的父亲是93年参加工作的,必须要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且缴费满15年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具体规定为: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满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能一次性补缴。由于你反映的情况较复杂,若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电话联系市社保局征缴科,电话:2121796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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