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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年限认定相关问题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父亲是乐山市马踏镇农民,目前54岁。近期看到社保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父亲从93年开始进入国营性质的马踏屠宰厂工作,后97或者98年(具体时间不详)单位改制为私营,依然继续工作,累计年限15年有余。后因效益不佳,从岗位下退下来务农。想请问父亲的情况能否按社保法十三条认定领取国营部分时间的相关年限社保,剩余部分由个人补齐?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手续?如果不行,个人一次性缴纳社保,需要缴纳多少费用,需要什么手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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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指的是国家建立养老保障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而我市实行养老保障制度的时间为19873月,之前符合规定的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之后的年限需缴费后才能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你的父亲是93年参加工作的,必须要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且缴费满15年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具体规定为: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如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满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能一次性补缴。由于你反映的情况较复杂,若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电话联系市社保局征缴科,电话:2121796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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