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基金安全涉及每一位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违法行为。
一、哪些行为是欺诈骗保的违法行为?
(一)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欺诈骗保行为:
1、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等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2、培训机构通过提供虚假培训材料等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
3、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个人欺诈骗保行为: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欺诈骗保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定点医药机构的,责令其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社会保险服务,直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属于其他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发现欺诈骗保行为,举报方式有哪些?
根据《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欺诈骗保、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给予奖励。具体举报方式有:
1、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举报;
2、拨打12345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举报电话举报;
3、传真、信函等书面举报;
4、登录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络举报等。
社保基金为人民,基金安全人人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