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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规知识请查收
发布日期:2025-03-07 来源:

关于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规知识请查收

 

一、女职工专属假期规定

(一)产假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2.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三)孕期劳动保护: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二、津贴待遇

(一)生育津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二)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三、劳动权益保护

(一)禁止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附录

(三)三期女职工保护

1.解雇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2.劳动合同顺延:

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3.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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