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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打击欺诈骗保宣传信息
发布日期:2025-03-18 来源:

社保基金不容侵,违法骗保必严惩

 

案例一:收受好处为他人伪造职业病诊断证明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2021年12月,某县人社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煤矿厂的职工李某的职业病诊断为伪造的,经过调查核实发现,李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由该煤矿厂的经办人王某伪造,王某从中收取一定的好处费,并协助李某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李某违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12.53万元,2024年3月,王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安机关已追回李某违规领取的12.53万元,并对李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办理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2024年3月苏某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对档案中记录的特殊工种经历进行伪造,虚构记载工种的工资表,于2024年4月开始领取养老待遇,2024年11月社保工作人员在自查后发现苏某的特殊工种经历的资料疑似伪造,社保经办机构随即对苏某开展调查,苏某承认为了办理提前退休,伪造了部分档案资料。最终在社保工作人员告知其可能承担的后果后,苏某主动退回了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共2.95万元,苏某案件的相关线索也被移交至公安机关。

 

欺诈骗保有哪些常见情形?

1、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3、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欺诈骗保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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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身边遇到欺诈骗保行为

请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举报;

2、拨打12345或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举报电话举报;

3、传真、信函等书面举报;

4、登录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网络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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