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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小知识-年休假
发布日期:2025-06-17 来源:

仲裁小知识

 

一、年休假

年休假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时间:指劳动者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作时间总和。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还是在不同用人单位间断工作,只要是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实际工作的时间,都应计入累计工作年限。

二、年休假的计算

新进职工: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离职职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三、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的安排: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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