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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16-06-25 来源: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体责任清单

主体

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地方性实施办法,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做好人才管理有关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推荐等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乐(回乐)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直属和政府工作部门下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承担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办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国(境)外人才、智力引进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相关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负责出国(境)培训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

边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设或正式设立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特殊工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工种岗位及人数、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

4.事后监管责任: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作出撤销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作工时制行政许可的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外国专家来川工作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外国专家来川工作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外国人来川就业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外国人来川就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就业证进行年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清单(行政确认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查原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勘查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将决定依法及时送达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本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正退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查原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将决定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或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审批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查原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将决定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或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审批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审核

责任主体

乐山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养老保险欠费核销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查原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将决定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或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审批错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及证书核发

责任主体

就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及证书核发

4、送达责任: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相关规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监管制度,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本级参保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责任主体

社保局基金征缴科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办理参保登记。

4.送达责任: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不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本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责任主体

社保局基金征缴科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标准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4.送达责任:出具缴费通知单。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责任主体

社保局基金征缴科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工伤保险费率确定标准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行业缴费费率。

4.送达责任:出具缴费通知单。

5.事后监管责任:根据行业单位实际情况,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工伤认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查原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将决定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或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将工伤认定档案按规定归档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责任主体

就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的标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吸纳认定证明材料按相关规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吸纳认定证明材料年检制度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

责任主体

就业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劳动密集型企业认定标准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申请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作出认定

4、送达责任:《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送达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深入企业宣传政策,对予以认定的企业进行检查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新型农村合作定点医疗机构认定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审查原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专家评审组现场勘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勘查意见,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将决定依法及时送达申请单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市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市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罚,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行为的处罚,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其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及监督电话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数量、岗位、待遇及人才应具备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或者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或者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真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内容不真实,致使求职者上当受骗等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等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滥发、伪造、仿制《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滥发、伪造、仿制《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工人考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乱收费等行为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乱收费等行为,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规派遣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规派遣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 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未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企业未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等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4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5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介绍机构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施年检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职业介绍机构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实施年检等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未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其他登记证件,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52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等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就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等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涉嫌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按照立案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决定是否立案;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行回避制度。一般案件应在6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审查责任:对调查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依据、拟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符合条件时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较重行政处罚的决定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坚持罚缴分离;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征收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本级参保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

责任主体

乐山市社保局基金征缴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缴费基数,对社会保险费进行征收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清单(行政给付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本级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责任主体

乐山市社保局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人员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开展检查,接受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清单(行政强制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责任主体

乐山市社保局基金征缴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前,催告用人单位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

4.事后监管责任:对划拨的滞纳金依规定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责任主体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在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前,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4. 事后监管责任:对封存的资料加强保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1

权力
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责任
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证件;对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时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作笔录;证据登记保存;回避有关当事人。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公布检查结果。
3.移送责任: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审批,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建立用人单位诚信档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

权力
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检查

责任
主体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责任
事项

1.检查责任: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检查时,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作笔录;证据登记保存;回避有关当事人。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公布检查结果。
3.移送责任: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审批,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乐山市市本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稽核

责任主体

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计稽核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市本级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1640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

责任主体

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责任主体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调查核实违纪违规事实和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纪违规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纪违规事实、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
6.送达责任:处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责任主体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或告知有关事项。
2.调查责任:调查核实违纪违规事实和证据。
3.审查责任:对违纪违规事实、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纪违规事实、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
6.送达责任:处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核准

责任主体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对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作出核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212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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