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才政策“嘉”十条》
岗位“嘉”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人才工作会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积极推动《乐山市人才政策“嘉”十条》落地落实,现根据《乐山市人才政策“嘉”十条》第三条“加大岗位支持(岗位“嘉”)”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高层次人才岗位激励
(一)支持对象
1.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图灵奖、沃尔夫奖、菲尔兹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外籍院士;
(3)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瑞典、日本等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排名第一)以上获得者,或二等奖(均排名第一)两项以上获得者;
(5)在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全国排名前100位)担任相关于正教授职务,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果、具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国际顶尖人才;
(6)在世界知名科技型企业(主要指世界500强企业)担任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首席研究员以上职务,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能够直接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的急需紧缺顶尖人才;
(7)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人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顶尖人才人选;
(8)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2.领军人才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前三名;
(2)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除顶尖人才之外的人选;
(3)中国青年科技奖、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防科技卓越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重大项目主持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5)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主要负责人;
(6)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国家工程师奖”获得者、大国工匠;
(7)省级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8)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3.高级人才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得者前三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主持人;
(2)省部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3)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
(5)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专家、创新型企业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6)博士后;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4.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
5.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引进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
6.新引进到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双一流”高校硕士。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从市外新引进(或引回)来乐工作,并与市内企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央企省企在乐机构、民办非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在乐山购买社会保险;或携项目、资金、技术到我市各类园区创办企业,企业注册地、纳税关系均在乐山,未享受过乐山市引进人才政策的各类人才,经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标准发放岗位激励。岗位激励金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之日起1年后开始发放,连续发放3年。
1.顶尖人才:10000元/月。
2.领军人才:5000元/月。
3.高级人才:3000元/月。
4.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分别为:2000元/月、2000元/月、1000元/月。
5.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引进的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分别为:2000元/月、1000元/月。
6.新引进到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双一流”高校硕士:1000元/月。
同一名人才涉及不同层次经济待遇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第5点涉及的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目录为准。
(三)办理程序
1.市本级
用人单位填写《乐山市符合岗位激励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情况汇总表》,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发放安家补助条件的,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岗位激励资金,并将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委人才办将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政府报告申请资金,确保及时转入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到个人。
2.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可结合实际拟定本地区办理流程。
(四)申报材料
1.市本级
(1)《乐山市符合岗位激励条件的高层次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电子版和纸质版。
(2)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已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企业人才提供已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均核验后退回。
(3)发放对象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国外学历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证明复印件);发放对象入选人才计划的批文或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批文或专业技术职务(称)证书复印件,博士后进出站和校企联合培养资料、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等各类人才相应的佐证材料。
2.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可结合实际拟定本地区所需申报材料。
二、就业补贴
(一)支持对象
毕业后6个月内来乐,并在晶硅光伏、核技术应用等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企业目录内企业(以下简称“目录内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以下简称“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二)补助标准
市内外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毕业后6个月(含)内,与目录内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从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次月起,按照500元/月标准发放,连续发放2年。劳动合同中断或到其它目录内企业就业,不再继续补助。
(三)办理程序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在企业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申请。
(四)申报材料
1.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身份证、毕业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与所在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
3.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管理要求
1.补贴范围。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企业目录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目录为准。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范围及证明材料,由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企业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2.审核流程。就业补贴审核流程由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企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自行明确审核流程。
3.定期申请。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在企业每年定期代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向当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具体申请时间,由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企业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4.直补到人。经审核通过后,特色优势产业重点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5.政策协同。如上级或各县(市、区)有相同补贴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6.档案管理。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建立就业补贴发放台账,强化补贴资金管理。申报材料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留存。
三、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社会事业和专项政策分担比例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金口河区、乐山高新区按25%:75%分担,扩权县由县级全额承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作为政策实施及兑现主体。市级应承担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县(市、区)、乐山高新区。
市本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兑现上年度资金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市中区、五通桥区、沙湾区、金口河区、乐山高新区每年3月前先行兑现所需资金后,于次年3月1日至3月31日按比例申报市级承担部分。
四、管理与监督
(一)领取岗位激励金的人员因辞职、辞退等情况离开所在单位以及其他原因不再符合领取条件的,不再发放岗位激励金。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跟踪监管。
(二)财政支持经费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机关处理。
五、其他
(一)曾在乐山工作返乐人员以及细则中没有包含在内的特殊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级有关部门专题研究。
(二)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乐山市人才政策“嘉”十条》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现有正在享受《乐山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补助条款的人员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