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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30 来源: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6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工作,助企业稳岗扩岗,促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质增效,人社厅、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训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14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关于以工代训的定义

指企业利用自有场所、生产设备,让职工边工作边进行生产技能培训。

、关于补贴范围和对象

1.新吸纳劳动者的中小微企业。对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2.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或导致停工停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中小微企业。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类行业的各类企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上述企业应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足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即可申请。

、关于补贴企业的界定

(一)中小微企业。已经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直接认定,未享受的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中小微企业划型结论进行认定。

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当月增值税指标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为停工停业企业。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的增值税指标以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五个行业的各类企业在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相关经营内容之一的企业对企业没有所有制和规模的限制,即只要是经营范围在五个行业内,无论国有、民营,无论特大、大、中、小、微等各类型企业均包括在内。对在2020年5月9日后,变更企业登记的、变更增加上述行业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认定。

各地还可以按照人社部、财政部30号文件“支持困难企业开展以工代训”之规定,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开展困难企业以工代训。

四、关于补贴标准、期限及要求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专账资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400元,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6个月。本文件所提工代训补贴2020年5月开始执行,受理日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只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到当地人社部门申领以工代训补贴的,即使在12月31日以后通过受理,可继续享受补贴。

为激发企业参训积极性,加快培养造就高素质产业大军,文件规定: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三次培训的补贴范围;以工代训期间,企业职工可按照中、省提升行动政策文件规定,同时参加其他补贴性培训。但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川人社办发〔2020〕30号规定的以工代训培训补贴政策。

五、关于补贴申领和发放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不需要提供培训计划,仅需提交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以企业参保名称提供的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或参保证明等材料各地人社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可以实现数据比对核查的,尽量减少证明材料,提高审核效率。

以工代训补贴由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负责办理。企业可登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专题专栏——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服务”(网址http://rst.sc.gov.cn/rst/zyjntspxfw/ztchildlist.shtml查询各地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信息,如咨询电话、办理流程等。若有疑问,请与所在地人社部门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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