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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19 来源:市人社局

相关文件: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调整乐山市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乐山市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对我市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我市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14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8元。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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