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文件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从2011年7月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社保中心退管科电话:2101522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