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你好,根据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补缴1996年1月1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申请为职工缴纳保险时需提供补缴年度的工资表、财务凭证、劳动合同和补缴申请到参保地社保局的审计稽核科审核后办理。具体补缴金额需核定了缴费基数后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