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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依据《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社〔2019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是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此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为如下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如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登记凭证、如实填写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其就业困难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报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可到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应聘公益性岗位。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乐山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就业指导科电话0833-2191880咨询。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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