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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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我市皆按照该规定要求办理,涉及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均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涉及公积金的问题,请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具体咨询。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电话0833-211837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