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由征地部门进行了社保安置的,依据乐府办发[2016]9号文件规定:“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征地单位按每人10000 元标准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三年缴费年限补助,计入其参保记录;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于逐年抵缴其个人缴费部分,抵完为止。”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至于因村里面工作人员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您选择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方式,您提出需要变更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事,请您在2月底前尽快联系当地政府及征地部门,按规定及程序进行变更申请。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您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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