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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咨询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父亲是乐山市市中区乡农民,目前64岁,前几年响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缴费,60岁至现在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近期看到社保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父亲年轻时从20岁起前后担任集体生产时保管(主要负责粮食登记,分配等),后担任会计,队长等工作公约20年(个人有从74年至92的工作记录本),先后经历了工分福利到工资收入,后从岗位下退下来务农。想请问父亲的情况能否按社保法十三条认定领取社保?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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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提出的问题,我局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的认定,国家、省均有严格的政策规定,通过你信中所提供你父亲的情况来初步判断,他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从事相关工作的年限,不能认定为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若还有疑问,你还可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具体咨询。谢谢您的来信和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

感谢您的悉心提问,欢迎继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保持关注。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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