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可采取网络或现场等方式报名。网络报名时间不少于5日,现场报名时间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报名截止时间须设定在招聘公告发布的第7个工作日及以后。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别岗位对人才要求的差异,采取考试或考核等方式进行。命题和考务工作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开考时间距离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5日。
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应当形成竞争。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3:1,国家和我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等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操作技能等。招聘工勤技能人员,可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二条 笔试可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项。需进行两项笔试的,公共科目成绩占笔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30%,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50%;只进行其中一项的,笔试总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40%。国家及我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应合理设置笔试总成绩最低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进入公开招聘下一环节。
公共科目命题范围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考试大纲确定,专业科目命题范围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并在招聘公告中告知。
第二十三条 符合加分政策规定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与面试成绩按比例折合前)中加分,不同加分项目可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6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辞聘、解聘等人员,不享受加分政策。
第二十四条 面试应根据岗位招聘人数,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入围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2:1、不高于5:1的比例确定人员,并在原招聘公告发布平台公布。未达到招聘公告规定入围比例的,可将全部笔试合格人员确定为入围人员。应合理设置面试成绩最低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进入公开招聘下一环节。
第二十五条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现场答辩、情景模拟、试讲说课、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组由面试组织实施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建,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为5人或7人,外派(聘)考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根据考生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按比例计算其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并在原招聘公告发布平台公布。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采取考核方式招聘: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其中应聘省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应聘省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符合条件的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以及在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获奖选手;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可考核招聘的人员。
采取考核方式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擅自降低招聘条件,可适当简化程序。招聘公告的发布、竞争比例、报名和开考时间等具体事项,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岗位特点等实际确定。
第六章 体 检
第二十九条 体检应在二级甲等(民族地区可放宽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我省行业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除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规定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应在不低于原体检医院等级的其他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出现缺额或不合格者,可按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顺序递补体检人员。
第七章 综合考察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考试(考核)总成绩和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进行综合考察。
第三十三条 综合考察主要对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个人诚信、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
第三十四条 综合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等方法进行,并据实出具考察材料。考察人选达不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此出现的缺额,可按规定递补考察人选。
第八章 公示及聘用
第三十五条 对经考试(考核)、体检、综合考察合格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应在原招聘公告发布平台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三十六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政策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核准)后,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取消拟聘用人员资格或公示后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出现的缺额,可按规定递补。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聘用。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工作纪律,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举报,确保公开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公开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并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市(州)、省级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出台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各市(州)、省级各部门(单位)应当运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开招聘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考务费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川人发〔2006〕9号)及《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同时废止。